破产财产和债务人财产有什么区别?

债务人财产和破产财产有下列区别:债务人财产是破产申请受理时、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所拥有的全部财产;而破产财产是破产后用来清算和分配给债权人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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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财产和破产财产的区别是,债务人财产是债务人所拥有的全部财产。破产财产是破产后,用来清算和分配债权人的财产。区分是:1.存在目的的特殊性。债务人财产的存在目的是为破产程序的进行和完成而存在。2.财产管理主体的特殊性。债务人财产由管理人负责接管与管理。
法律依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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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财产和破产财产有下列区别:债务人财产是破产申请受理时、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所拥有的全部财产;而破产财产是破产后用来清算和分配给债权人的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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